在青浦区一家大型商场内,导购员的手机被偷。出人意料的是,“毛贼”竟是一个年仅7岁的小男孩。即使被抓,这个叫“仔仔”(化名)小男孩依然神色淡定,重复着:“不是我偷的”。与之相比,和他一起进入商场的女子蒋某则是慌不择路……到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去年10月,蒋某带着朋友的孩子“仔仔”出去玩。路上,蒋某某开始教唆“仔仔”:“阿姨一会儿带你去商场玩,敢不敢和阿姨去偷东西?”年幼的仔仔听说是去大商场玩,高兴极了,不管不顾地就答应下来。
于是,蒋某便和“仔仔”来到青浦某大型商场的一家店铺内,蒋某悄悄指示“仔仔”:“你到店里看看是不是有东西可以偷。”蒋某则走进店内佯装挑选衣服,吸引营业员注意。果然,才7岁的“仔仔”并未引起营业员的警惕,他依照蒋某指示顺利走到收银台后面,看到一部正在放着音乐的手机。“仔仔”没多想,拿起手机就准备离开店铺。
此时,听到自己手机音乐越来越小的营业员心生警惕,立刻来到收银台查看,发现自己的手机竟已不翼而飞。营业员马上冲到了店铺门口将准备离开的“仔仔”带回了店内。
面对营业员的反复质问,“仔仔”只是不断地重复说自己没有偷手机,并将衣服的口袋翻开给营业员看。在“仔仔”身上的确没发现手机,而音乐声却一直在耳边若即若离,营业员循声在店内寻找,最终在摆放衣服的货架上找到用衣服盖住的手机。当营业员准备再次质问“仔仔”时,7岁的男孩哧溜一下跑了出去,但和“仔仔”一同进入店铺的蒋某则没来得及逃跑,被抓个正着。
到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行为。检察官表示表示:“从案情本身来说,本案并不复杂,但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却是巨大的。”日前,青浦区检察院对这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蒋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内她又教唆“仔仔”实施盗窃,其行为不仅构成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更应受到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