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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收红包发工程 男子受贿被起诉
 
日期:2014年06月12日    作者:廉敬武    字号:

    现年59岁的俞某在担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时,收受他人贿赂,私自将工程承包给行贿人,致使该工程管理混乱,该建筑公司也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俞某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奉贤区一高校的新校区建设工程,该公司聘请了有多年建筑公司工作经验的俞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结构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工程开工、施工和竣工管理等。

    该项目共要建造三幢楼,建筑面积可达35000平方米。为了接到这个工程,包工头徐某找到俞某,称如果俞某让他接到该工程,他愿意每平方给俞某1元钱的回扣。面对诱惑,俞某心动了。几天之后,俞某代表公司和徐某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明承包价为每平方米34元。签完合同,徐某分两次给了俞某1万元好处费。工程开始后不久,由于俞某的妻子帮人担保债务急需还钱,俞某便找徐某提前拿了2万元回扣以解燃眉之急。

    2007年底,俞某买了辆新车,但一直没有上牌照。一次闲聊中,俞某“无意”中向徐某提及自己新车尚未上牌照的事,并表示该高校接下来还有二期工程,如果徐某一期工程做得好,二期也可以给他做。徐某心领神会,主动给俞某的新车办理了上海牌照,花费5万多元,并帮俞某付了该车的购置附加费1万多元。

    由于收了徐某的好处,俞某对于徐某也相当的“够意思”:其与徐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俞某并未交给公司,反而任由徐某带走,导致工程后期徐某找到公司负责人,称俞某并未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双方谈的价格是每平方米36元,而由于公司没有合同,只能按照徐某说的36元跟其结算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徐某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钢管租赁合同,其向建筑公司承诺由其租赁的钢管全部用于建筑工程中,履约过程中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其一人承担,而俞某由于收了徐某的好处费,对于徐某的话也是照单全收,没有丝毫疑虑的在租赁合同上盖了公司项目部的公章。但工程竣工后徐某并未按期将钢管归还租赁公司,而是外运并私自占有,导致该建筑公司被租赁公司起诉,经法院判决赔偿租赁公司500多万人民币。

    后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其间供述出俞某收受其贿赂的事实,俞某也因此落入法网。据奉贤区检察院审查,俞某共收受徐某贿赂9.4万余元,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更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与受贿罪相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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