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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财务经理遭解雇 扣留U盾索钱财
 
日期:2014年11月21日    作者:林莉丽    字号:

 

某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不到一个月,因表现不佳而遭解雇。离职时,他偷偷拿走公司的5银行网银U盾,并以此为筹码向公司索要8000元,公司无奈只得花钱赎回U盾。近日,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张某通过应聘方式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试用期3个月,工资每月1万元。然而,工作不到10天,同事们就对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世提出了质疑。公司于是决定提前结束张某的试用期,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但张某对此予以拒绝。57日晚,张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张某试用期工资7000元,张某则主动离职。

本想事情就此结束,但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上班后,公司财务部出纳发现公司的5银行网银U盾不翼而飞。能接触网银U盾的只有财务部的人员,而公司立即将怀疑指向前一天刚被解雇的张某。为此,公司领导只得出面联系张某。电话里,张某虽未正面回答U盾的去向,但当被问及还有什么要求时,张某向公司提出再支付8000元的要求。

由于没有U盾无法进行网银操作,公司日常资金结算受到了严重影响,而补办这些U盾又涉及分布在5个区的银行,将耗费大量时间。考虑再三后,公司答应了张某的要求,立即向其银行账户汇去了8000元。拿到钱后,张某爽快地将5U盾通过快递送还给了公司。

事情平息后,公司立即向警方报案。512日,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张某的家属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张某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称其并非有意将公司U盾带回家,8千元是公司因劳资纠纷而作出的自愿补偿,没有U盾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公诉人则指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他人威胁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张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仅有被害单位负责人、员工的书面证言予以证实,且有张某与被害单位的《离职协议》、张某与被害单位负责人的往来短信照片及视听资料、U盾照片、银行转账回执及交易查询单等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对张某的辩解法庭不予支持。

检察官说:张某被公司辞退后,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反而怀恨在心,对公司敲诈勒索,结果却因此深陷囹圄!在此,检察官告诫大家,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挫折时,切勿将所有过错归咎于他人而忽略自身原因,更不能应心怀不满而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这种不理智的做法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更会因触犯法律而使自身受到制裁,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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