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承认,谁能定我罪?62岁的张某利用其受聘担任某国有公司清欠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吞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但他为逃避法律制裁,编了一个天衣无缝的“故事”证明自己是被冤枉的。怎奈检察官锲而不舍多方查证,所有人证、书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锁定他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流失数十万元债款
2010年春,本市一家国有建筑材料公司在查账中发现,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A公司归还本公司欠款的3张支票计50多万元被套现流失,那3张支票存根栏上赫然留有曾任本公司清欠组负责人张某的签名。
再进一步查账的结果更让该公司领导瞠目:另一家在该公司账上拖欠货款已久的B公司称2007年已还清全部债务,还拿出先后开具的多张支票存根为凭。更匪夷所思的是,B公司还出示了两份双方公司签订的将债务从85万元减免到40万元的还款协议和补充还款协议,时间分别是2007年2月和7月,协议上代表公司签字一栏也留有张某的签名。
太蹊跷了!该公司对客户债务减免有一套严格的操作流程规定,但相关负责人竟都不知道有这两份协议。显然,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8月,原卢湾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单位举报后展开调查,在初步掌握张某涉嫌截留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后立即立案。不料,此时张某却突然去向不明。
嫌疑人落网 坚称冤枉
现年62岁的张某给同事的印象是为人谨慎老到,2004年退休后被本公司返聘,直到2009年12月结束离开工作岗位。
该公司在发现张某有截留公款的疑点后,曾多次找他了解情况,但他一概否认。私下里,则在同年12月以“出了点事情,为了不连累家人”的理由,悄悄与妻子协议离婚。然后他就玩起了“失踪”。
法网恢恢,2011年2月11日,反贪干警寻迹追踪,在张某租借在浦东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当场搜缴其随身携带的2.5万元现金和一封写给盛世娱乐
检察长的亲笔信。他在信中强调“我是被公司诬告的,我感到万分震惊,非常气愤,真是千古奇冤。”
那么,张某真的是被诬告的吗?
全方位侦查 还原真相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一一作答。他承认那几张支票都是自己领取的,与B公司的债务减免协议是自己签的,但是自己并没有截留公款,还辩称自己代表公司减免B公司债务的行为是遵照公司领导的旨意所为;收取A公司支票提现后的50多万元被用于支付其任职期间所产生的公司货运费了,但是收回的凭证已销毁;另提现的33万元也是根据领导意见分几次交给公司一统计员了,当时未索要凭证。张某的辩解振振有辞,不仅有来龙去脉,还称有诸多当年的同事可以佐证。
为弄清真相,反贪干警和公诉部门的资深检察官通力合作,围绕本案的关键事实扩大取证范围,兵分几路查账核实、寻找相关证人搜集详细的书证和人证。
由于事隔多年,当年经手的工作人员已离职,大量书证残缺甚至灭失,给查证带来相当难度。但是检察官们锲而不舍,多次深入涉案单位调查,并先后寻找了数十名证人,采集了上百份书证材料。
调查期间,检察官留意到一个细节,几位证人均反映:张某平时特别谨慎,每次收回债款支票后上缴单位时,都会将支票复印一份,并请接收支票的同事签字后自己留存。而检察官也在张某原先办公桌里查获的几张支票复印件,证实了证言的真实性。
一个做事如此谨慎的人,竟会将套现的50多万元用于支付公司货运费而不保留凭证?还会将套现的33万元现金交给一个非财务人员而没要收据?
事实真相渐渐清晰,张某辩解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被一一排除,所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是张某在撒谎。
小破绽击碎大谎言
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早在2006年8月,张某就在代表本公司向B公司催讨债款的过程中,将收取的1万元转帐支票私自截留,通过他人套现后侵吞。
小试牛刀后,张某见未被发现就越发放开手脚:他在2007年2月和7月擅自以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债务减免的“还款协议”和“补充还款协议”,将B公司的债务从85万元减至40万元。尔后仅将对方交付的40万元支票中的7万元解入本公司,其余33万元通过他人套现后统统入了私囊。同期,张某还利用职务便利移花接木,截留A公司归还的债款51万余元套现后侵吞。
本案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证。但是张某依然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完全是单位诬告。
“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即使是编故事,也要尊重他,让其说完。其实,他把整个“故事”编得越大越深越完整,也就越没有退路。此时只需点出一个破绽,谎言便不攻自破。”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如是说。
于是,检察官为张某递上一杯温开水,在审讯室内进行了新一轮较量。他们耐心地聆听张某辩解,让他把自己的“故事”讲完整,把细节都讲清楚。
当他张某的“故事”终于告一段落后,检察官向他出示了一张该公司《2007年三年以上应收款回笼汇总表》,上面有张某的签名。制作日期是2007年12月23日。
细看,这张表上记载B公司在当年年初欠款86万,后还款7万,年底结存仍欠款79万。而事实上张某在同年2月和7月已经冒用公司名义与对方签了将债款从85万减免到40万的协议,并且收取了对方40万元支票,却只将其中的7万元入了公司帐。而在减免债款协议中,将86万写成85万,是因为那1万元在前一年就已经被他套现侵吞了。
检察官一语点出这张表上的破绽,张某闪烁其辞,无法自圆其说。
证据链锁定被告人
2011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席上的张某镇定依旧。法庭调查阶段,他用尽可能简短的语句回答公诉人的发问,关键处则用“我不知道”“我记不清了”搪塞。
为了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在庭前充分准备。法庭上,公诉人根据张某作案的不同手法有条不紊地出示一组组证据,再对应事情发生的时间顺序,还原案件的发生经过。之后,公诉人又一一阐述了诸多证据之间的证明关系以及关联性,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作为公司销售中心清欠组的负责人,多年从事债务催讨,进行大额现金交付需及时清点的道理你会不知道吗?”“在完成大额支付后,留存对方的收据以证明债款的支付不应该是一种常识吗?
在以翔实的证据一一揭示法庭调查过程中张某辩解的虚假之处后,公诉人的一连串发问使张某无法再狡辩。
当天的庭审进行了7个小时。
法庭最终采信了公诉意见,认定张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85万余元的事实成立,以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