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醉驾行为仍时有发生,甚至因此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近期,松江区检察院对一批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肇事者们都为自己醉驾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在此希望这些醉酒驾车的案例能给广大好酒者敲响警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醉酒骑摩托车被抓未致损害仍应受罚
2011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朋友家饮了四瓶啤酒后,想起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还停在外面,害怕自己新买的车子被别人偷掉,便决定把车子开回家。
回家途中,陈某与一电动自行车相撞,被害人未受伤也没有财产损失。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至案发地点,对涉嫌酒后驾车的陈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较高,为2.14mg/ml。
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并且表示自愿认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醉酒驾驶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虽然事实上没有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醉酒驾车致二人死亡逃逸被捉获刑十年
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喝了白酒,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一辆货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中,该货车与一辆自行车正面相撞,自行车当场被撞飞,骑车的被害人张某倒地颅脑损伤,杨某停下车看了一下后驾车逃逸。慌乱逃逸驾驶中,货车又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倒地颅脑损伤,被告人杨某再次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林某经抢救无效均已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在上述两起事故中均负主要责任。
当日23时许,杨某在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检察官说:刑法规定,有醉酒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以致再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应受到重罚。
被害人有过错 驾驶人因醉驾仍判有罪
2010年6月6日晚,孙某与朋友在饭店、KTV内喝了不少酒。次日凌晨1时16分许,孙某驾驶轿车送朋友回家,在超速行驶过程中与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谢某相撞,致使谢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继续驾车逃逸,后被驾车追赶的赵某等人拦下,接报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经检测,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mL。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松江区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本案中,事故受害方谢某因在机动车道行走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可以减轻肇事方孙某的责任。但被告人孙某缺少对公共安全的注意和对生命的尊重,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且事后逃逸,最终酿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悲剧,经事故责任认定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