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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 亦构成犯罪获刑罚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谷莺    字号:

    利用负责出口货运业务的职务便利,合资公司职员频频收受货运代理商或物流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近日,这名男子被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以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85年出生的晓中在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任职。2008年他开始负责公司的出口业务,其中一项职责是联系货运公司,向主管上报货运价格。这时,晓中想起了以前认识的某货运代理公司业务员小孟,于是联系上他告知了自己的新岗位,同时表示可以将手中的货运业务交由小孟公司来做。由于业务量比较可观,在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小孟为了继续拉住这个大客户,主动向晓中表示:如果继续把业务交由他来做,他们公司可以支付一定的回扣。这一提议得到了晓中的认可。为了掩人耳目,晓中还从朋友处借来银行卡,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小孟,专门用来“打回扣”。自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通过这种方式,晓中陆续收受小孟公司的业务回扣145000余元。

    2011年4、5月间,受限于某货运代理公司的运输条件,有部分公路到码头的运输业务需要委托其他物流公司来做。经人牵线,晓中将这部分业务交给了另一家物流公司,同样他也从这家公司收取了业务回扣39000余元。

    晓中说,收来的回扣会贴补家庭的日常开销。但因为家中原本花销就不大,所以这些钱基本都没怎么用过。而返佣是这行的“潜规则”,所以暗自认为拿了也不会有大事,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法。

    同样在多名证人的笔录中,检察机关也发现,“潜规则”、“行规”等词出现了多次,这是他们对货运行业“回扣”的另一种解释,甚至还有些大型货运公司的财务部门会有专人负责“返佣”事宜,并有为此设立的专门工作流程。谈话中,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游走在犯罪边缘。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中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自首和主动退缴赃款,晓中被依法从轻处罚。

    黄浦检察院提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廉洁清正的风气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犯罪整治力度的加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货运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也早已列入了去年公安部集中打击的黑名单中。所谓的“行规”、“潜规则”说到底都是自欺欺人的借口,掩盖不了其涉罪的本质,希望这个案件能给依然身陷“潜规则”迷途的人们一点警醒。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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