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夜晚来临,街头的大排档总是生意火爆,许多食客在享受美食的同时,却并不知道隐藏其中的安全隐患。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非法收购超期液化气钢瓶,提供给小摊贩和排挡店主。日前,该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叶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5月,巡逻民警查获一辆装有液化气钢瓶的箱式货车,驾驶员叶某无法出示相关合法证明,而车上104瓶液化石油气瓶均为超期钢瓶。
25岁的叶某来自安徽,中专毕业后来沪打工,靠在街边贩卖水果维生。和周围的摊贩、小饭店混熟了之后,叶某发现流动摊贩等对液化气的需求量很大,几乎每天晚上都要用好几瓶,叶某自以为找到了商机。从2011年11月起,叶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低价收购废旧钢瓶,在外地气站充气后再运回上海售卖。过期钢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叶某深知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但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心存侥幸的他铤而走险。
由于叶某贩卖的液化气比正规煤气站的更便宜,他的生意络绎不绝,甚至有组团前来购买的。为了扩大客源,叶某还主动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请同乡、朋友为其送货,并给与一定的好处费。
正当叶某沾沾自喜,认为自己找到一条“发财”路时,其运输液化气钢瓶的箱式货车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被查获的104瓶液化石油气瓶均为超期钢瓶。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叶某在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瓶85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将超期钢瓶承装的液化气销售给街边小饭店、流动夜排挡累计达5000余瓶,从中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亦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从业人员均有严格规定,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叶某在无相关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超期液化气钢瓶,充气后贩卖牟利,其用来运输超期钢瓶的车辆上除一灭火器外无其他相应安全措施,有时甚至用电瓶车运送钢瓶。这些超期钢瓶存在瓶壁腐蚀、阀门密封性减弱、长期使用后金属产生疲劳强度降低等问题,一旦钢瓶发生碰撞产生明火或长时间处于酸性腐蚀的环境中漏气后,极易引起爆燃,危及公共安全。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静安区检察院撰写情况反映,对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对液化气钢瓶的回收管理;严格控制正规液化气企业的充气对象;强化对液化气钢瓶使用密集区域的上门管理。
在此,检察官还提醒市民,购买液化石油气一定要到正规的液化气供应站点,仔细识别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部色标、企业铭牌等永久性标志,不要贪图小利购买无证人员兜售的液化气,以免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