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走起歪道,几人合伙做起生产假冒品牌的红酒生意,日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雷某、史某、楼某等人被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
去年3月底,奉贤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奉城镇海淀路有家企业在生产假冒“拉斐”品牌的红酒。奉贤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奉城镇某木业公司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拉菲”“玛歌”“都哈美隆”等品牌的红酒4千余瓶,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供述,其从2010年4月始,伙同史某、楼某等人,从河北昌黎、山东烟台等地购买灌装好的未贴标识的葡萄酒,再从上海嘉定、广东、山东分别购买瓶盖、包装箱后,由其在奉贤开设的木业公司内贴商标制假,然后运往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多省市进行大肆销售牟利。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的被告人雷某、史某等人合谋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红酒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检察官说:在当今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红酒销售牟利,这种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品牌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他们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检察官也告诫广大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因小失大,对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销售渠道不明的各种名酒要有所警惕,不要轻易购卖,防止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