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亲人,胜似亲人,感谢您对我说的每一句话,感谢您为我做的每一件事。祝愿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这是虹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收到的一张祝福卡片,它来自于一位年近花甲的申诉人林女士。
林女士年近花甲,随着年龄的增长,每天数次的上下楼让她感到力不从心,她便打算更换一套有电梯的住房。2010年中旬,林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一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看中了虹口区的一处期房。由于房源有限,张某几经周折,找到已支付两套期房定金并有意出让其中一套的李某。张某与林女士商定:在李某报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3000元作为中介费,并介绍林女士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为了筹集200余万元的购房款和近40万元加价款,林女士几乎耗尽了毕生的积蓄,还向女儿、女婿借了钱。正当林女士等待早日搬进新房时,却传来由于房地产公司原因房子无法建成的消息。为此,张某与林女士达成了分期返还购房款的协议。然而,张某为了躲避债务,将其经营的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转让他人,且并未全部履行还款协议。
无法如愿购得心仪的房屋,先期支付的购房款又难以追讨,林女士内心焦急不已,左思右想之下,认为张某的行为有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嫌。为讨回公道,林女士多次前往公安机关,要求对张某的合同诈骗行为立案处理。然而,公安机关在受理之后,经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面对公安不予立案的答复,林女士并不服气,忿忿不平地来到虹口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提出申诉。
虹口区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林女士的申诉请求后,按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该院侦查监督科处理。承办检察官在第一时间调阅审查了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并积极联络数度拒绝公安取证要求的关键证人——李某。起初,李某心中有所顾虑,几次拒绝了检察官的约见,但承办检察官严谨的态度和耐心的说理打动了他,最终接受了检察官约见的要求。随着李某证言的取得,事情的真相也明朗了起来:这是一桩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张某并无诈骗故意,其行为未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事情本该到此为止,承办检察官可以对林女士的申诉请求作出答复,终结该案。但考虑到年近花甲的林女士已为支付购房款倾尽家财,而原本答应分期还款的张某未切实履行还款协议,致使林女士的损失无法得到挽回,故此,承办检察官展开了后续工作——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受让人王某原系该事务所员工,且与张某系老乡关系,是否可以尝试通过此人联系到张某呢?承办检察官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经过再三沟通,王某最终答应将相关情况转告张某。
数日后,林女士又一次来到虹口区检察院,她激动地告诉承办检察官张某已主动与她取得了联系,并答应履行还款协议,且已先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她这次是特意前来撤回控告申诉申请,并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的。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正确进行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然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检察官在履行了立案活动的监督职能后,本着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锲而不舍地开展工作,践行了“执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