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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黑车司机持刀伤人潜逃 检察官教育敦促自首
 
日期:2014年04月09日    作者:徐丹 赵丽    字号:

    “我用刀捅伤人了,我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平时看电视、听广播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会公正客观审查案件,所以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相信你们会合法规范地对我进行处理的。”日前,一位彪形大汉李某走进嘉定区检察院的信访接待室投案自首。

    走进检察院信访接待室之初,李某的情绪显得有些激动。负责接待的嘉定区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介绍了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减轻他的心理压力。在检察官的耐心讲解下,李某渐渐放下了心中的诸多顾虑,如实坦白了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学校门口开黑车等生意,正当他与两个学生谈好了目的地和价格准备出发时,同为开黑车的刘某插到他的前面,准备把客人接走。自己的生意被别人抢走,李某火冒三丈,立马上前与刘某理论。争执中,李某一时头脑发热,竟从车内拿出平时用来削水果的小刀,对着刘某捅去。眼见自己闯了祸,李某惊慌不已,很快逃离了现场。

    然而,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的日子并不好过。李某的父亲因为知道了儿子的事情,生了场大病,不久后就过世了,而李某甚至都没敢回家看一眼。他想投案自首,又害怕因此而受到处罚。潜逃半年后,李某无法忍受内心的煎熬,致电嘉定区检察院询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检察官在电话中为李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他进行了政策教育。在检察官的敦促教育下,李某思前想后,最终决定前来向检察机关自首。

    由于这起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官在向李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后,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冲动伤害他人,由于惧怕处罚而东躲西藏,潜逃半年。期间,李某不仅在心理上悔恨痛苦,更不能和亲人团聚,甚至没有见上离世父亲最后一面。最终,在检察官的教育下,李某投案自首。

    古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犯了错误要及时改正,犯了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积极赔偿、努力悔改。在此,检察官规劝那些逃亡途中的人,早日自首,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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