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钱某身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使某企业长期违规使用一台已被区质监局责令停用的特种设备,最终导致该设备违规使用过程中发生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松江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钱某犯玩忽职守罪。
偶发事故背后的必然
2012年4月8日11:45时左右,某饲料公司杂工郭某、李某使用钢丝绳电动葫芦(系起重机械)吊运钢板,钢丝绳电动葫芦的吊篮卡在了三楼平层处。郭某操作控制器上下移动想解除吊篮卡死状态,却没能排除故障。李某爬上卡在三楼平层处的吊篮,试图排除故障,此时吊篮突然下坠,李某随吊篮坠落至一楼地面,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看似偶发的事故背后有着其必然性,早在2007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已出台文件规定,在固定井道内安装的起重机械系违规设备。2009年9月,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发饲料公司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这台钢丝电动葫芦。
该公司于2009年9月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09年12月16日办理了停用手续。但实际上,该公司仍在长期使用这台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但是为何这台早已被区质监局责令停用的设备能够脱离监管长期使用呢?
监管失职终酿大祸
自2004年7月起,周某、钱某担任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受区质监局委托对某街道辖区内企业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巡查,事发的饲料公司就属于此二人管辖。周某、钱某在对企业的多年巡查过程中,与所管辖的企业日渐熟络,放松了对企业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得过且过。
2010年8月27日,周某、钱某对事发的某饲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违规使用这台钢丝绳电动葫芦,但是周某和钱某既没有依职责向该公司开具《巡查结果告知书》,也没有依职责向区质监局上报该违规情况。
之后,周某、钱某在对该公司的多次巡查中,没有进入生产车间检查,就在上报给区质监局的《巡查月报表》中将该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登记为正常。由于周某、钱某的工作失职,长期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最终酿成了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经法院审理,鉴于周某、钱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判处两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官点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几类设备。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履行的巡查、上报等职责是特种设备使用网格化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也是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职责和责任。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工作维系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试想如果这次发生的是锅炉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更加不堪设想。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指出,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应牢记血的教训,不应为一己之私情私利放松对企业的监管,切实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检察官也建议,相关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对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