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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关于印发第一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0年11月15日       字号:
      

关于印发第一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现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促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2020年3月9日

 

 贺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雷某某等人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雷某某将刘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头部受伤。次日,刘某某驾车时病发,送医院后陷入昏迷,呈植物人状态。经鉴定,刘某某构成重伤一级。2019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以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被害人刘某某的母亲贺某某就经济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等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7.9万元。被告人家属及其他民事被告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刘某某家中5人,包括妻子和3个孩子,刘某某受伤支出治疗费100余万元,其妻子和3个孩子生活陷入困难,3个孩子被迫辍学。

 自2019年7月15日起,贺某某多次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明确表示,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应当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尚未执行到位,希望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因医治刘某某,其家庭已倾尽家产,希望检察机关协调办理低保。贺某某信访情绪比较激动,表示如不满足其诉求,就要进京上访讨说法。

 【办理过程】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河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理群众信访案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迅即启动领导办案程序。一是耐心接访,做好释法说理。刘海奎检察长预约接待贺某某,并向其讲明刑法有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规定,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才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采取勒脖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的手段致人重伤,不能构成“特别残忍手段”,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推动生效民事判决执行,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刘海奎检察长要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协调人民法院将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到位,督促80多万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助力矛盾化解。后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丁海江检察长多次沟通协调,中牟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七个银行账户和汽车、房产等财产,共执行款项31万余元。三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社会救助,有效化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丁海江检察长积极协调中牟县政法委、中牟县人民法院,为刘某某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1万余元。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刘海奎检察长要求全力协调贺某某提出的办理低保事宜。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家拥有可出租的闲置住房,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街道办事处,给予刘某某家庭临时救助资金7000元、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每月730元。贺某某对郑州市两级院检察机关特别是刘海奎检察长的关心和帮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信访案件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是全院性、全局性工作,是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长带头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要通过听取申诉人的诉求和意见,安抚其对立情绪,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促使申诉人理解并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和依据。检察长在办信接访中,要积极运用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手段,查阅案卷,着重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同时查明由原案引发激烈缠闹信访的案外因素,有针对性地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检察长办理信访,要切实体现带头推进实际问题解决的引领示范作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徐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申诉人徐某某与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草溪村签订承包协议,由徐某某承包草溪村的鱼塘,协议约定承包期为17年,承包人徐某某可以在鱼塘边搭建鸭棚养鸭。2018年上半年,徐某某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拆除了禁养区内的鸭棚,在承包合同约定的地界上另行搭建鸭棚。草溪村村民杨某和、杨某林等得知后,以徐某某搭建鸭棚越界为由,要求徐某某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为避免激发矛盾,草溪村委会、张巷镇政府多次组织村民代表进行协商,并明确告知村民代表,徐某某搭建的新鸭棚没有越界,承包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杨某林等仍不罢休,利用微信煽动本村在外务工人员回乡,阻止徐某某搭建鸭棚。

 2018年6 月24日至26日,杨某林、杨某堂等多次窜至徐某某搭建鸭棚的施工现场,推倒施工现场已竖立埋好的水泥柱子。村民的破坏活动,导致徐某某的鸭场无法正常建设并投入生产。经鉴定,被损坏的水泥柱等价值人民币4912元。2018年11月16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林、杨某堂等提起公诉,对杨某和作不起诉处理。

 2019年3月3日,徐某某因不服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和作出不起诉处理,到宜春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诉,提交相关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杨某和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过程】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徐某某的申诉材料后,次日即打电话联系申诉人,告知其案件受理情况及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与此同时,抓紧开展案件具体办理工作。一是听取原案承办人的意见。原案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杨某和事前参与商议、召集村民回乡,安排人员到丰城市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厅上访,但未参与鸭棚打砸事件,其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不符合起诉条件。二是听取申诉人意见。申诉人认为,杨某和是打砸鸭场、破坏生产事件的挑起者,应当追究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从法理、情理、事理的角度,耐心地做好申诉人工作。申诉人被办案人员说服,表示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与杨某和之间的法律问题。三是听取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和承认自己曾到丰城市环保局、江西省环保厅上访,但并未参与鸭厂断电及打砸鸭棚事件。承办人对被不起诉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其也表示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四是与申诉人代理律师沟通,向其说明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希望代理律师引导申诉人以理性平和的态度看待和处理争议,推动双方达成和解,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充分发挥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作用。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协调成立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及镇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调解小组,调解小组最终促成徐某某与杨某和双方谅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通过推动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实现矛盾化解、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和解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但在申诉环节,因司法机关已对案件作出明确审查结论,有利方当事人往往以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为依据,不同意和解,检察机关促进和解的工作难度较大。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中,不满足于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不支持信访人诉求并无不妥,而是以化解矛盾为目标,积极寻找促进当事人和解的支撑点、突破点,通过耐心、细致、深入的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因素,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周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周某某被送往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周某某先后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检察院经审查,均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立案复查。2018年12月27日,周某某通过洪泽湖监狱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检举材料,控告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办理其贩卖毒品一案中对其刑讯逼供。2019年1月3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来信转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办理过程】

 2019年1月9日,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周某某的来信后,打电话联系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证实该信件确为服刑人员周某某寄出。该院即商请洪泽湖监狱向周某某转达来信收悉情况。鉴于该信件系上级检察院交办,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控申检察部门牵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配合,针对信件中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经调查,该院认为周某某反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中均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取证行为。

 同年2月22日,承办检察官前往洪泽湖监狱当面答复周某某。周某某对答复内容表示满意,同时又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在进入看守所时体检费用由其支付,尚未退还。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反映的问题不是个案问题,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此类问题,应当全面统筹、协调解决。为此,该院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补充讯问入所时有无体检、体检费用如何支付、体检的场所等问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收案时,对涉及人身检查的,有针对性地询问公安机关如何处理。经调查,共发现有10名在押人员入所时自行缴纳体检费。该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服刑人员自行缴纳入所体检费问题。同年4月9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回函,表示将积极争取专项经费,落实执法规范化要求,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监狱服刑人员来信的典型案例。依法申诉也是服刑人员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由于服刑人员被羁押,无法采用短信、电话等便捷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其申诉权行使存在一定困难。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回复,但因存在流转周期较长、偶有信件遗失等问题,无法保证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落实到位。本案中,扬州市检察机关采取赴监狱当面答复的形式,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司法便利,通过当面听取服刑申诉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对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具有积极意义。

 

 公安机关阻碍律师会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4日,曾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律师许某担任辩护人,但许律师接受委托后一直未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9月25日,曾某某的儿子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担任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向雨山公安分局邮寄了相关材料,并电话联系看守所,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工作人员称该案系“涉密”案件,律师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王律师两次联系雨山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均被告知是否许可会见,需要报上级领导批准。

 【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7日,王律师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控告雨山公安分局阻碍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即请其提供相关材料,并于当天将该案交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9月30日下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材料后,依法及时受理,并电话告知王律师案件交办的相关情况,次日向王律师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10月8日,承办检察官分别与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雨山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将曾某某送和县看守所羁押时,口头告知看守所工作人员该案涉黑,此案律师会见需经办案单位同意。此后,在曾某某辩护人电话预约会见时,看守所便告知其需经办案单位同意,致使律师未能依法会见。10月10日,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雨山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保障辩护人行使会见权,同时以答复函形式答复王律师。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见高度重视,立即予以纠正,并函复检察机关,说明有关情况。10月11日,王律师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

 案件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对王律师进行了回访。王律师表示,自己本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没想到很快就接到检察机关电话回复,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多次跟进了解情况,密切关注看守所安排会见进展情况,切身感受到了法治温度、检察温暖。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中,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程序回复控告人受理分流情况,还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结果,办理时限大大短于一般诉讼案件,对及时性要求更高,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合法权利,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加强版”。

 

 旷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2015年承包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杉仙水库,用于养殖。2017年6月7日8时许,刘某某、李某在给水库安装用电设施时,与当地村民旷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旷某某被推倒在地,遭到刘某某、李某殴打。经鉴定,旷某某身体伤害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0月20日,旷某某报案称被刘某某、李某打伤,醴陵市公安局于11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侦查中,公安机关认为,醴陵市中医院的CT检验报告单显示旷某某的肋骨未见受伤骨折,第二次CT检验报告单显示左侧第11、12根肋骨骨折,存在旷某某在医院外自伤或遭受其他伤害的可能性,进而认定刘某某、李某的殴打行为与旷某某的伤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于2019年4月1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办理情况】

 2019年4月16日,旷某某之子致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案件情况,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寄出后仍不放心,于4月22日又专门到该院了解情况。接访的检察人员经查阅来信情况,显示该院当天刚刚收到来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立即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接待信访人,听取相关诉求和意见,并告知其来信符合检察院受理条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进一步审查,认为该案存在一些疑点,如,在公安机关未经重新鉴定否定原鉴定意见,在无证据证实二次受伤的情况下推断存在这种可能性,存在错误可能,遂即将该案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并提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撤案理由及启动立案监督的建议。刑事检察部门同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审查意见,经会同技术检察部门调取并审查旷某某的原始住院资料,认为两次CT片均显示为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于2019年5月8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认为旷某某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5月14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市公安局于5月24日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6月4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旷某某送达了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的书面答复函。10月15日,醴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旷某某经济损失3283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推动疑难复杂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的伤情鉴定等问题专业性较强,先后两次CT检验报告单之间存在差异,相互矛盾,确定取舍困难。由于公安机关根据第一次CT检验报告单将刑事案件撤销,其结果是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信访人不接受案件处理结果,遂引发多头信访、越级信访、缠闹信访等。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中,从信件分流、接待信访人,到7日内程序回复安抚信访人,再到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快速办理、依法监督、纠正错误、答复信访人,推动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戴某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董某某受某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的委托代办公司验资等业务。期间,双方因业务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3月18日,董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借款1000万元的借条及个人业务凭证为依据,要求戴某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朱某某(戴某某丈夫)等偿还借款872万元及利息559.872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2017年6月,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戴某某等以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0月1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戴某某等的再审申请。后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不起诉处理。2019年3月25日,申诉人戴某某、某阀门有限公司致信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进行监督。

 【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5日上午,临安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信访件后,经初步审核,发现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一般人日常生活借贷范围,并根据董某某所述1000万借款是用于某阀门有限公司验资及增加流水业务,且借条上只有戴某某的法人印章及公司印章,朱某某未参与借款,也未追认承担该笔债务等相关情况,初步判断原审判决认定借款系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存在错误,遂将该案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当天下午,通过电话告知申诉人“审查结果、移送分流、补齐材料”等情况,并邮寄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考虑到该案时间跨度长、刑民交织、涉案金额大,下一步办案需要调取卷宗、跨省取证,为加快办案节奏,强化督办质效,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分别指派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团队,办案人员驱车往返700余公里调取各类证据材料千余页,12小时内完成跨省取证工作,快速审查调取的证据材料,对近20个账户的款项来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查明,虽然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董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但董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证实,该1000万元是因某阀门有限公司验资需要而转入戴某某个人账户,后又转入公司账户。其中,500万元是由董某某向顾某某所借,另500万元为其自筹,前者已于2010年7月1日从公司账户转入顾某某个人账户,故戴某某尚欠董某某500万元。原审判决依据借条及个人业务凭证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1000万元借款的事实,已被新证据所推翻,遂于4月28日向临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该阀门有限公司是安徽池州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企业,也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型阀门企业,具有阀门制造多项国际领先的专利技术,但因本案的判决执行,导致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被列入黑名单,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给信访维稳工作带来压力,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借助联合办案优势,在办案中跟进,在跟进中督办,细化回复时间、回复形式、答复内容等具体要求,稳定申诉人情绪,让企业职工吃下“定心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跨区域配合、部门配合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的典型案例。落实群众来信访件件有回复是全国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之间,以及该院与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之间密切配合,跨省、跨部门快速推进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做到当日程序回复、一个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答复办理结果,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化解,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畅通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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