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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郭某听说倒卖药品这一行很赚钱,在明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药品违法的前提下,仍去各大医院发放收购药品的小广告,并指使沈某在互联网上长期发布回收药品的广告,买进卖出药品。有了稳定的客户群后,郭某将居所作为收发存储药品的地点,以市场价的三到四折收购药品,再通过微信群等聊天工具,在进价基础上加价10%左右,将药品通过快递、物流寄送至全国各地。 至案发,销售药品所得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同时,警方还当场在其居住场所和机动车内查获待销售的百令片等药品,经鉴定,市场价值2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销售药品所得共计154万余元,待销售的药品市场价值21万余元。显然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4月,崇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郭某和沈某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 药品行业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因为药品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涉及到个人的生命健康,药品质量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如稍稍不慎,就有可能危害生命安全,所以我国对于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药品包装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大家在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避免买到假药或者过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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