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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言不合竟火烧自家超市 男子因放火罪被公诉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字号:
  

    因经营问题,男子刘某与妻子意见不一,一怒之下他竟自导自演了一场火烧自家超市的闹剧。然而,他必须为自己不冷静的行为“买单”,由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8716日晚十点多,金山区象州路民警接报,某生活广场地下一层一超市发生火灾,超市喷淋将火灾扑灭。民警会同消防支队对火灾开展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超市火灾由人为引起,出乎意料的是,始作俑者竟是该超市的经营者之一刘某。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我早就想把超市关了,就策划了火灾逼超市停业。”据刘某交代,由于和妻子就超市的经营问题一直存在争执。7月上旬,他趁自己值班,将20多瓶一斤装高纯度白酒倒进塑料袋,用胶带封起,然后将装有白酒的塑料袋都放进事先准备好的三个塑料筐里,藏在办公室。

716日晚,刘某见四下无人,便自导自演“火灾”。他先将办公室装有白酒的塑料筐全部搬到超市货架附近,将白酒全部倒在地上。随后,他将一些收不回的旧账本和欠条扔进塑料筐,用打火机将装白酒的塑料袋、账本、欠条全部点燃泄愤。

地上的白酒由于碰到火源,火势一下子变大了,办公室木门也随之燃烧,从而引发火灾。看着自己的“计划”一步步得逞,自家超市这下终于无法经营了,刘某“心满意足”地离开。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放火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触犯了放火罪。在此,检察官提醒,遇事要冷静多和家人沟通,千万不要“玩火自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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