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石某大学毕业后,并没有像同学们那样急着去寻找一份好工作,不甘平庸的他决定上演一出“空麻袋背米”的骗钱大戏。石某先到香港注册了一家A公司,后利用A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最终骗得国外B公司24.8万余美元。
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石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二仟元。
2010年3月1日,上海警方接到B公司报案称,其2009年6月和8月通过网上与香港A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但当其支付了定金和货款后,A公司却只发出了极少部分货物,此后A公司有关联系人员下落不明,B公司因此损失24.8万余美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立案侦查。不久,犯罪嫌疑人石某浮出水面。2010年3月30日,警方电话通知石某到案接受讯问,并于同日将其刑事拘留。
经查,2008年底,石某在香港注册了A公司。随后,石某以亨利(HENRY)的英文名和A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对外招揽业务,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低价为诱饵,于2009年6月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不锈钢材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在支付合同总额30%预付款的情况下,由A公司向其出口价值59.2万余美元的不锈钢材。合同成立后,B公司于同年7月向A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7.7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20万余元)。
为了骗取B公司的信任,石某决定先履行部分合同来证明A公司的“实力”。2009年8月,石某以163万余元的价格购得一批不锈钢材,转手发给B公司,该公司向石某支付了该批不锈钢材的余款12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此后,石某又与B公司签订了第二份不锈钢材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在支付合同总额30%预付款的情况下,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不锈钢280.23吨,价值41万余美元。由于不久前收到过一批钢材,B公司不疑有他,再次向A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2.3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84.3万余元)。然而,约定中的不锈钢材迟迟未履行。
原来,为了逃避债务,石某以公司倒闭为由,虚构联系人员逃走事实,拒绝向B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合同。
检察官点评:本案中的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如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有些人面对就业的压力,可能会像石某一样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在此,检察官告诫广大就业者,只有靠自身的努力、脚踏实地才能打拼出属于自己的美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