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举报信摆在了青浦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桌前,信中详细反映了上海某大型企业老总、副总、采供部经理一起贪污、受贿,将一个本来前景很好的国有企业变成了个人的“取款机”。检察长仔细的看了几遍举报信,立即召集反贪精兵强将对三人进行调查。很快,一起隐藏多年的腐败窝案水落石出。
上梁不正,老总“运作”以权谋私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005年至2010年间,刘明旺担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此之前,刘明旺常年负责国有企业的党群工作,他党性坚定,为人清廉,多次退还、拒绝了浙江等地供货商赠送的贿赂。因此,他被委以重任,担任科技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然而,当他临近退休时,却没有坚守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底线,最终晚节不保。
2005年年初,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黄谋忠等人前往科技公司参观,黄谋忠“下海”经商前是刘明旺的老部下、老朋友。当时,工贸公司刚刚成立,是家规模不大的小企业。黄谋忠心想,如果能背靠科技公司这颗国企大树,生存和发展自然不成问题。于是在参观期间,黄谋忠借机提出能否由自己为科技公司供应原材料。自己的老部下、老朋友开口,刘明旺自然额外“照顾”,随即便嘱咐黄参加科技公司组织的招投标,自己会打“招呼”的。2005年5月21日,黄谋忠的工贸公司参加了科技公司组织的原材料采购竞标大会。竞标大会结束后,确定包括黄谋忠的工贸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为原材料供应商。
销路搞定了,产品哪里来?黄谋忠的工贸公司才刚起步,还没有找到稳定的购货渠道,也没有相应技术、设备生产原材料,只能勉强拉来合作伙伴匆匆上马,产品的质量也没有保证。
2006年年初,一家企业退出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队伍。为了再拉老友一把,刘明旺决定不再通过招投标手续,而是直接拍板由工贸公司承接退出供应商的供应量。自此,黄谋忠的工贸公司承担了为科技公司提供80%原材料,另外20%则由另一家公司负责。
就这样,经过刘明旺的操作和照顾,黄谋忠的工贸公司从一家不具备生产原材料能力的私人小企业,一跃成为科技公司的最大原材料供应商。黄谋忠也知恩图报,为感谢刘明旺的帮助,于2005年至2010年间先后6次送给刘明旺美元11000元、欧元2000元。而刘明旺没能挡住诱惑,欣然收下了钱款。
上行下效,下属“联手”中饱私囊
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费志先后担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青浦工厂副厂长、厂长及采供部经理等职务,负责该公司残次修复产品在二级市场的销售。眼见着公司一把手公然将公司制度视若无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大捞好处,张费志觉得自己“亏大了”,抱着“不捞白不捞”的想法,在接手这个业务时也寻找各种机会为自己敛财。
经过一番思量,张费志先向公司派驻柳州负责汽配售后服务的周某了解当地汽车配件二级市场相关行情,在得知能以6-7折的价格销售后,张费志向公司领导汇报称:修复产品在二级市场只能以正品半价销售。领导同意后,张费志便以公司名义指示周某大件产品按正价六折,小件按全价销售,并要求周将货款汇入其个人帐户。
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张费志的银行帐户中共计收到修复产品销售货款人民币近50万元。张费志按正品半价的价格制作销售明细表,并将货款上交公司财务,其余部分则自己笑纳。
2009年2月,公司决定修复产品按正品6折的价格销售。张费志便以公司要求提价为由,通知周某大件按正品七折的价格销售,小件价格不变。2009年4月日至2010年4月,张费志如法炮制,节流部分货款。
就这样,通过欺上瞒下、谎报销售价格,张费志轻而易举得赚的销售“差价”28万余元。
同流合污,国有财产沦为私人敛财工具
反贪干警调查发现,张费志的“财路”还不局限于上述的销售差价。凡是能捞到的好处,他都想法设法“雁过拔毛”。2008年底,供货商胡某找到张费志,提出以每公斤21元的报价供应原料,并按照每公斤1元的标准给予其回扣。此时已经堕落为国有资产蠹虫的张费志当然不肯放过这次赚钱的机会。
但是作为一名部门经理,张费志个人并没有对于大量采购的决定权。为了不放过即将到嘴的肥肉,张费志想到了把自己顶头上司,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王德彪,一起拉下水。
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王德彪担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一名从名校毕业的高材生,王德彪靠着自身的奋斗逐步走到企业管理者的岗位。然而担任多年副职一直没有转正的王德彪内心却有些忿忿不平,渐渐地也对手中的权力也蠢蠢欲动起来。此时,张费志找上门来,两人是一拍即合。
手握科技公司采购大权的副总经理王德彪和采购部经理的张费志两人“强强联手”,2009年4月至2010元3月间,两人共收受现金回扣人民币21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明旺、王德彪、张费志的罪行并没有隐藏多久,随着侦查人员调查的深入,三个“大蛀虫”借着国有财产敛财的罪行逐步浮出水面。最终三人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刘明旺以受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德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张费志以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承办检察官表示:刘明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曾经多次拒绝、退还了私营企业主赠送的贿赂,但临近退休,刘明旺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面对多年的老友时,失守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底线。而案发时,张费志才刚过30岁,本该是人生奋斗创业的年纪,可他私欲膨胀,锒铛入狱。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每一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履行好义务。一旦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企业经营者就往往容易在市场经济浪潮中迷失方向。
该案的教训还告诉我们:再健全的制度,没有有力的执行不过是贴在墙上的一张废纸。上海某科技公司虽然有着较为健全的规章制度,但到执行层面,只要领导一句话,比一本书厚的规章制度还管用。从2005至2010年,虽然违反采购规则,但没有人对刘明旺的“一言堂”提出异议;虽然明显违反财务制度,但没有人对张费志没有任何发票的销售进行盘点,没有人对货款直接支付到其个人账户要求纠正;虽然供货的原料时有质量问题,但没有人对王德彪、张费志擅自决定的采购提出质疑。而正是这些制度的形同虚设,让刘明旺等人能借国有资产中饱私囊。完善的制度需要执行到位,只有把制度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监督、制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