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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虚开发票千余万 公司老板获刑罚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林莉丽    字号:

    本市一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苗某,以公司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同时又为他人介绍虚开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61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对苗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创公司税收高 另辟蹊径少缴税

    现年38岁的苗某,于2006年创立了一个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经过几年的打拼,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苗某发现自己公司开具的发票需要缴纳票面金额5%的税款,比其他公司略高一些。于是,为了少缴纳税款,苗某开始寻找能节省税款的途径。

    2010年,苗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专门出售发票的龚某(另案处理)。经过比较,苗某发现从龚某处购买发票只要2%到3%的费用,这样一来就能少缴不少税款。

虚开发票近千万 公司行为个人担

    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苗某便以公司名义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向龚某付款购买的方式,获取十余家公司向自己公司虚开的发票。其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8万余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虚开的其他发票,金额总计人民币880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苗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管理经营公司过程中,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发票,所得发票做入公司财务账目,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全部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些犯罪,全部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在公司运营架构中操作,利益也归属公司,故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苗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实际的操作者,应为之承担刑事责任。

介绍他人虚开票 亦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苗某除了为自己公司虚开发票外还将自己少缴税款的方法介绍给了朋友。在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苗某介绍他人从龚某处虚开发票,金额达人民币11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此,苗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个人行为亦触犯了刑法。

    检察官提醒: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个别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把发票作为牟利和偷税漏税的工具,随意代开,随意虚开的行为往往已触犯了刑法,因此千万不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的念头,否则不仅危害到国家、人民的利益,最终还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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