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信息,制伪卡,提现金,两名餐厅员工为获取钱财,偷偷窃取客户银行卡数据,然后克隆伪造的银行卡套取客户存款。5月28日,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窃取信用卡信息案,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最终,两被告人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长宁区多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并参加评议。
去年10-11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陶某利用担任一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可接触客户信用卡的工作便利,经事先预谋,使用专门作案工具先后窃取二十余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伺机偷偷记录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继而使用上述信用卡信息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套现。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涉案信用卡信息内容不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该条罪名。而公诉人表示,其出示的每条信息内均包括信用卡持卡人的姓名拼音、银行账户号码、发卡行识别码等,每条信息也都包含了三条磁道信息,符合《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的要求。同时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已获取了除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之外的全部信用卡信息,用这些信息已经能够伪造信用卡并进行交易,交易可能失败,也可能通过猜配密码使得交易成功,成功与失败存在偶然性,但交易的成功与失败,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此外,公诉人指出,涉案的信用卡均属于VISA或者MASTER信用卡组织,在境外使用这些信用卡有时不需要密码。因此,二名被告人窃取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认定吴某、陶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犯罪证实。
公诉人表示:目前,信用卡已被我们广泛接受并使用,但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保护,本案中被害人也都没有做到“卡不离身”,输入密码时未防备他人窥视,从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今天通过本案的审理,公诉人希望能给每个信用卡持卡人敲响警钟,提高警惕,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