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20出头的小魏在自己姨妈冯女士开设的实业公司找了一份工作,出于对“自家人”的信任,姨妈让她担任了出纳。然而,令冯女士没有料到的是,正是自己信任的亲外甥女,竟然为了帮“闺蜜”还债,挪用公司资金130万元。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小魏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送上被告席。
2011年11月,小魏去香港旅游时认识了导游王某,两人聊得十分投缘,旅游结束后,两人仍时常联系,一来二去便成了无话不聊的闺蜜。
2012年8月一天,王某找到小魏大倒苦水,称自己男友在澳门赌博欠了100万元无力偿还,希望小魏能帮忙,并表示自己会写一张200万的借条。100万可不是个小数目,小魏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然而,“闺蜜”急难当头,自己怎能袖手旁观。于是,小魏想到可以从姨妈公司的账户中先“借”一笔钱。
小魏担任出纳,在公司里除了姨妈冯女士和财务总监,就只有她能接触到公司的网银U盾和网银密码。8月15日晚,与姨妈、表哥同住的小魏,从表哥处窃取钥匙潜入公司财务室,将公司的网银U盾偷了出来,之后连夜赶至绍兴王某的租住地。在王某的住处,小魏通过电脑将公司130万元转至自己的账户再转给王某。当日凌晨,小魏的姨妈冯女士收到银行通知短信,得知其公司账户被转出一笔130万元的资金至外甥女小魏账户。为此,冯女士连忙去找外甥女核实,却发现小魏已不知去向,而公司财务室的钥匙也不见了踪影。
心急如焚的冯女士不停拨打小魏的电话,但小魏却始终没有接听,冯女士只得发短信给外甥女,劝说其把钱还回公司帐户。然而小魏表示以后会把钱还清,并向冯女士道歉。无奈之下,冯女士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23日,小魏经母亲劝说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魏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小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小魏之所以铤而走险实施犯罪,一方面因其处事不够理性,在看到朋友有难时,无原则、无底线地施以援手,导致触犯刑律。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私自挪用姨妈公司财物的行为性质的严重性没有充分认识。检察官指出,朋友有难伸出援手本无可厚非,但帮助他人也需量力而行,切勿为了友情、哥们义气而不计后果,不顾法律底线,如触犯刑法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