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娱乐

以案说法
 
闵行区院加强证据审查 笔迹鉴定还原事实真相
 
日期:2013年10月12日    作者:文韬    字号:

    今年6月28日,闵行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办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而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像往常一样,承办检察官携带着案卷来到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李爱英,但没想到,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有问题……

签名到底是谁写的

    为了办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检察官来到了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李爱英进行讯问。但当检察官出示公安机关制作的4份笔录,询问李爱英笔录是否真实时,李爱英推翻了公安机关制作的两份笔录,只承认第一、第二份笔录的真实性,理由是后两份笔录的签名不是她写的。

    李爱英的说法是不是真的呢?先来回顾一下事发的经过。

    今年5月30日晚上,闵行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处置一起纠纷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李爱英伙同他人对民警进行围堵,并咬伤了一名民警的手腕,民警将李爱英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从当晚零时开始,民警为李爱英制作第一份笔录。一个小时后,李爱英在4页笔录上按要求签名并捺上指印。次日下午1点左右,办案民警又连续制作了3份笔录,其中第二份笔录的签名、捺指印与前一次相同。而第三、第四份笔录制作完毕后,只在笔录最后一页上有“李爱英”的签名和捺印,前面几页都没有留下她的字迹。

    李爱英为什么会说签名不是她写的?带着疑问,检察官回到了办公室,将自己制作的笔录上李爱英的签名与被李爱英否定的两份笔录上的签名进行比对。经仔细分辨,检察官发现两者笔迹果然有明显不同,尤其是在运笔形式上出现了差异。

    如果是公安机关代替犯罪嫌疑人签名,那么这两份笔录作为证据的客观性的确会出现问题。按照新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份笔录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理由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

    为查明真相,7月4日,侦查监督科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出,对笔录上的“李爱英”签名作笔迹鉴定。

多次鉴定得出真相

    受理此案后,笔迹鉴定人员首先对两份公安制作的笔录材料进行了初检。经检测分析,这两份笔录上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不过,将这两份笔录上的签名与李爱英在检察官的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检验比对后,鉴定人员发现,两份签名在文字排列、笔画走势及笔顺关系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那么是否真如李爱英所说,公安制作的两份笔录不是她自己签名的呢?鉴定人员联想到,曾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签名时故意改变书写习惯,以期逃避法律的惩罚。李爱英有大专文化,她会不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有一定了解,所以故意采用这样的方式迷惑检察官?

    为慎重起见,鉴定人员又要求承办检察官提供李爱英认可的另两份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通过增加样本数量,鉴定人员这才发现,李爱英的签名书写方法有多种变化。接着,鉴定人员再通过比对部分指纹的纹线等特点,确认李爱英只是改变了书写方式,两份被她否认的笔录上的签名其实还是她自己写的。

    事情的真相似乎已经水落石出,但出于谨慎考虑,7月9日,在上海盛世娱乐 技术处的实验室内,黄浦、虹口、普陀、奉贤等区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专家围坐在一起,对这起案件的嫌疑签名笔迹再次进行分析和判断。

    经过技术专家的“点线多位相交几何测量法”,将两份存疑笔录上的签名和样本签名字迹反复在电脑上检测笔画的搭配、字与字的间距、运笔的走势等,他们发现,两张图片重合的比例相当高。专家们得出最后结论:检测材料和样本材料上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虽然两份存疑笔录上的签名与样本的部分笔画上存在不同点,但这是犯罪嫌疑人李爱英故意改变书写方法所致。

    当承办检察官拿到这份笔迹鉴定报告,向李爱英宣读时,她惊讶地说:“你们还有这样的破解方法,我真没想到。”接着,她就低下了头。目前,案件还在继续侦查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检察官析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任何一份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本案之所以要对笔迹进行鉴定,目的就在于要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在我国,该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盛世娱乐-盛世娱乐开户-盛世中华娱乐城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沪ICP备0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