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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购有风险 出手需谨慎
 
日期:2013年11月11日    作者:赵德亮    字号:

    每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日,各大电商纷纷推出诱人的促销活动,众多消费者都翘首以待。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并不能“眼见为实”,只能根据商家的信誉、商品介绍等进行购买,这便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可乘之机。

    近期,金山区检察院就查办了不少网店售卖假冒产品的案件,不良商家知假售假,以低廉的价格诱使消费者购买,导致众多买家上当受骗。

知假售假欲“致富” 淘宝店主获刑罚

    今年初,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淘宝网上一家名叫“大猫家”的网店涉嫌销售假冒的Celine(赛琳)手袋。经立案侦查,3月8日,公安民警在一小区住房内将“大猫家”网店店主徐玉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待销售Celine手袋109只,市场价值6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

    当检察官问到货物来源时,徐玉坦言,她一般从网上售假网店进货,知道进的商品都是假货,但为了获得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据徐玉交代,起初她在网店销售内衣,但却发现赚不到多少钱,打算改售其他商品。2012年10月份,一次偶然机会,徐玉在另一家网店上以低廉的价格买到了一款Celine手袋,虽然到手后发现是假货,但一个念头却在她脑海中萌发。经过观察,徐玉发现卖假冒品牌包的生意很火爆,利润空间大,于是便联系了卖给她假冒Celine手袋的店主,从他那里进货,再加价销售。不出所料,靠着低廉的售价,徐玉网店的生意越来越好,这更使她确信自己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

    经查,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徐玉在网上累计销售假冒的Celine手袋金额已达14万余元。由于生意红火,案发前,徐玉正大肆进货,准备大干一番,不料却被公安民警逮个正着。

    近日,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徐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查获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批发零售两不误 夫妻双双落法网

    今年1月27日,公安民警在租房内抓获正在整理各种名牌钱包、皮包的李华明和董琼。原来,李华明和董琼是夫妻,两人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皮具的行为早已被公安机关注意到。到案后,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从2011年3月起,李华明和董琼夫妇在徐汇区租借了两间房屋做仓库,专门从广东低价购进大量“HERMES(爱马仕)”、“LV(路易威登)”、“PRADA(普拉达)”、“CHANEL(香奈儿)”等国际一线大牌的假冒皮包、皮夹,后加价批发,或者通过网店销售。

    经核实,截止2013年1月,二人至少销售了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的假冒名牌皮包、皮夹。案发时,公安机关还从二处仓库缴获了未被销售的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的假冒名牌的皮包、皮夹。

    李华明向检察官交代,客户通过电话要货时,他按照客户要求的品牌、款式和数量把货配齐送给客户,或者直接通过网店向外销售。在网上销售时,李华明盗用这些名牌皮具的宣传图画,精心在网店进行包装,而且标上“超低价”,声称原产地直销、让利促销等等,诱使消费者购买,从而赚取暴利。

    金山区检察院认为,李华明、董琼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华明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判处董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

    检察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知假售假不但坑害消费者,也可能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快速发展的今天,网上购物时一定要理性消费,切勿轻信商家以“工厂尾货”、“让利大促销”等为名推出的超低价名牌商品,避免花了冤枉钱,买到冒牌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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