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国家制定了鱼类资源保护制度,规定在一定时间段内禁止或限制捕捞水产品。然而,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在禁渔期内三番五次潜入河道非法捕捞,致使周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日前,嘉定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谢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其罚金3000元。
谢某到案后交代,为捕捞水产品变卖牟利,他从2011年起,便从市场上买来渔网、电瓶、逆变器、电海斗等工具,在不具备捕鱼资质的情况下,划船到附近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谢某的行为曾多次遭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虽然每次谢某都向相关执法部门承诺不再实施违法捕捞行为。
然而,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谢某仍然顶风作案,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谢某非法捕鱼的行为被水上派出所民警及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查扣渔获物共计19公斤。
经相关实验室检验,从谢某的捕鱼船上查扣的捕鱼工具逆变器可形成738伏至1098伏之间的高压脉冲波,这种为了快速大量捕鱼而采取的高压电捕鱼的方法,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会危及人身安全。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谢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牟取利益为目的,在未办理捕捞证、且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禁渔期内使用明显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其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禁渔期本身就是鱼类产卵、繁殖的时期,在禁渔期电捕鱼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更大。同时,电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电流会造成鱼类死亡或者晕厥,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还会将其他水中生物电死,水中生物的尸体沉至水底腐败变质更会污染河流水质,严重破坏了河道内生态环境。
在此,检察官告诫广大捕鱼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捕鱼期内使用合法捕鱼工具捕鱼,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切勿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违反法律法规的方法进行捕捞,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更将受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