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藏的象牙抵债,不料却被债权人举报。日前,一古玩爱好者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闵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38岁的翁某是名古玩爱好者,一次在浙江东阳市旅行时,翁某无意间来到了一家木制工艺品店,各类琳琅满目的精美工艺品充斥眼前。经过一番精挑细选,翁某买下了一尊紫檀木观音,并向店老板卢某索要了名片。
2011年7月,翁某再次来到这家工艺品店,这次他看上了一根经过初加工的象牙,在支付了35万元人民币后,翁某将象牙带回了上海,并存放在一家画廊,准备今后用于雕刻。
2013年10月,翁某与一名债权人起了经济纠纷,因为一时还不上钱,翁某便想到用象牙来抵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翁某让债权人的两位朋友到画廊取回了象牙。不料,就在拿到象牙后不久,债权人通过电视看到了相关部门公开销毁象牙的报道,因为担心自己获取象牙的行为违法,于是便将象牙主动交给了当地派出所。
经鉴定,这根象牙属于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一整根,重量达17公斤。
得知翁某用于抵偿债务是真的象牙后,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传唤了翁某。经审讯,翁某承认了自己收购象牙的事实。日前,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翁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局对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如上述价值低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认定。”因此认定翁某的涉案金额为35万元。
据悉,出售象牙的工艺店老板也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如今,各类鉴宝类节目充斥着电视荧屏,在社会上也掀起了一股古玩热,然而,收藏和投资古玩不光要有好的眼力,还必须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古玩可以分为瓷器、书画、玉器和杂项,其中的杂项包括了竹、牙、角、文房四宝、漆器、绣品佛像等。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古玩爱好者,收藏古玩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出土文物不能买卖。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博物馆藏的文物和国家一二级文物不能买卖。博物馆收藏的物品属于国家,一般不会对外出售,所以博物馆的藏品如果出现在市场上一定是来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过盗窃等非法渠道流出来的。
最后,对于一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古玩,如象牙、犀牛角、玳瑁等等,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如果没有国家林业局的审批手续,不能出具产品加工证、运输证和销售证,在国内收购、运输、出售象牙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者携带这些物品入境都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