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卖毒品锒铛入狱,本应在狱中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错误,但偏有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自省,而是把自己入狱的原因归责于指证他的证人身上,进而对证人产生怨恨,并在出狱后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再次挑战法律底线。日前,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宝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高某现年31岁,曾多次因犯罪行为被判入狱服刑。2014年出狱后不久,他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做起了贩卖毒品的“生意”,并因此结识了王某。
2014年3月,公安机关侦破高某贩卖毒品案,并说服王某以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高某的犯罪行为。最终,高某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高某并未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反思,反而认为其之所以被判刑,完全都是因王某出庭作证所致,因而对王某一直怀恨在心,心里盘算着出狱后一定要找王某“讨个说法”。
2014年7月22日,高某刑满释放。当天晚上,重获自由的高某便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到酒吧喝酒庆祝。酒过三巡后,高某嘴里便开始骂骂咧咧。朋友们询问原因,高某便向朋友们诉说了其和王某之间的恩怨。巧合的是,当时在座的朋友中,也有人认识王某,并称自己知道王某的家庭住址。听闻此讯的高某非常兴奋,心想“报仇”的时机终于到来。“这次我被抓就是因为王某出卖了我。等下你们和我一起出去找他,如果他在就给他点颜色看看。”高某对身边的朋友们说。在酒精的刺激和朋友义气怂恿下,朋友们纷纷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1时许,高某和几个朋友离开酒吧,一起来到了位于宝山区同泰北路的王某家中,在确认王某正在家中睡觉后,高某等人直接冲入王某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不久,高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高某等人对殴打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证人在惩治打击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承受着较大的人身风险,很可能遭到各种报复和打击,能否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也是衡量一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刑法专门设有打击报复证人罪,以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因王某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作证,并最终致其罪名成立被判处拘役4个月,而对王某怀恨在心,采用殴打方式对王某实施打击报复,致后者轻微伤,其行为已符合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要件。故经审查,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将高某等人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提醒大家: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论是犯错亦或是犯罪,都要多反思自省,从自身找原因,改正自身错误,切不可将责任转嫁给他人,更不可因自己的错误而迁怒他人,不仅于事无补,还有可能使自己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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