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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获刑
 
日期:2018年07月03日       字号:
  

    “他威胁我说要将我的照片P成裸照,发到网上,让我的父母亲戚朋友看到。我很害怕,只好听他的话做一些‘不好’的事。”在嘉定区未成年性侵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场所,经过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近2小时的耐心引导,一起猥亵儿童案的被害少女小玲终于敞开心扉。

近日,嘉定区检察院对一起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最终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2017年,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根据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通过QQ聊天软件猥亵女童。同年66日,刘某被抓获。“我在‘添加好友’的时候,多数会选择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女孩,年纪大的女孩不好骗。”刘某到案后供述。今年25岁的刘某于20165月来沪务工,妻子在老家,两人还育有一个3岁的女儿。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本案案发伊始,嘉定区检察院便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为后期固定证据、定罪量刑做好充分准备。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被害幼女小玲的身心因该案遭受了巨大伤害。为此,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专门为小玲联系了心理咨询师全程陪同,每当小玲情绪激动难以继续时,心理咨询师便会介入安抚情绪,确保询问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为成功固定证据,查明作案过程及细节奠定基础。

小玲的父母在知道女儿的遭遇后,情绪激动。检察官察觉,他们因此产生的应激反应,也给小玲带来巨大压力,加重了其心理负担。因此,检察官为小玲父母安排了心理疏导,尽可能减少案件给这个家庭带来的阴影。

提升防范意识 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检察官指出,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以手机、电脑等为载体,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伪造身份信息,以交友、建立恋爱关系、童星审核等为名实施诱骗,或以曝光裸照等言语恐吓威胁。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这类案件借助虚拟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广泛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时更严重。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主动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还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其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承办检察官介绍道,“本案中,刘某就是利用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以威胁发送裸照等方式哄骗被害幼女自我猥亵并拍摄照片、视频,就属于强迫未成年人自我猥亵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承办检察官说道:“首要原因还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不足,警惕性不高,轻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及照片等发布到网上或告诉陌生人,使犯罪嫌疑人轻易实现犯罪目的。”同时,检察官也提到,部分家长没有足够重视子女的上网问题,对其上网方式、内容、时间、对象等缺乏有效监管和正确引导,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嘉定区检察院联合多方积极开展预防性侵害犯罪活动,已经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性侵防范体系。目前,嘉定区又在全区范围内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体系,通过公检法司、教育、卫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部门配合协作,由专业机构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经济救助、就学就业、困难帮扶等专业服务,畅通司法救助途径、扩大专业法律援助范围、开辟医疗绿色通道,逐步形成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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