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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手机掉落在地 是“捡”还是“偷”?
 
日期:2016年12月22日    作者:朱珠    字号:
  

男子网吧上网之际,明知手机是隔壁机位机主所有,仍将手机据为己有。日前,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黄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

发现掉落手机起贪心

2016728日晚,黄某来到杨浦区某网吧上网。次日凌晨,黄某突然发现自己电脑桌左下方掉落了一部手机。抬头望去,邻桌的机主正在熟睡,周围又无其他人,黄某便生出了贪念,快速拿起手机塞入裤子口袋,随后下线离开了网吧。物主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立刻查看了网吧内的监控设备,发现黄某有明显弯腰捡东西的动作,怀疑是黄某拿走了自己的手机。

30日晚,黄某再次前往网吧上网。物主看到黄某,便上前询问黄某是否拿了手机。黄某连忙矢口否认后离开。后物主报警,警方将黄某抓获,黄某才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经估价,黄某窃获的移动手机价值2300元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认定为盗窃罪

在询问中,黄某声称,手机掉在地上不是自己为之,手机是自己“捡”来的。然而,当物主向黄某讨回手机之时,黄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拿了手机。同时,据黄某交代,其原先和物主并不认识,网吧几次碰面后也熟悉了,并且也看到过物主使用那部掉落在地上的手机。

检察官称,根据黄某供述及监控录像,均显示手机掉落在物主身旁,黄某主观明知该手机为物主掉落,物主也未放弃对手机的占有,故该手机不属于刑法遗忘物的范畴,行为人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拾得遗忘物的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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