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售卖信息,导致多人受骗。秦某的“手机生意”正做得风生水起,不料却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日前,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秦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中旬,骆女士在某社区网络上看到一条出售iPhone手机的信息,卖家称因公司创业失败,低价出让一批iPhone5手机。骆女士此时正准备购置新手机,看到有如此便宜的机会,顿时心动,立马加了售卖信息中的QQ与卖家联系。
不久,发帖人秦某便给了回复,称自己手上的iPhone都是全新品,是因为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才急于出手,价格为3800元,需要先转账后发货。看到秦某发过来的真机图片,听到其言之凿凿的保证,骆女士很快便对秦某深信不疑。第二天下午,骆女士便从家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上转账3800元至秦某的账号。
原以为很快就能收到崭新的手机,没想到隔天上午,秦某又联系骆女士,称自己的手机是通过走私渠道拿到的,逃去了海关税,为防止运输途中出现意外,需要骆女士再交付2000元的风险保证金才能发货。并说明这2000块钱在骆女士收到货交易完成之后,会退还给骆女士。骆女士心想,手机价格能比市场上便宜这么多,确实应该是省去了关税的原因,便没有多加怀疑,又用支付宝支付了2000元给秦某。支付成功后,骆女士想进一步向秦某询问发货情况,却发现自己的QQ已被秦某拉黑,秦女士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赶紧报警。
与骆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贾某、王某、刘某等多名受害人,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秦某通过在自己的QQ空间及多种网络信息发布、交易平台上发布出售iPhone4、iPhone4S、iPhone5和iPhone5S手机的多条信息,向被害人收取几百至几千元不等的“订金”和“风险保证金”,共骗取钱财3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指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在网络购物盛行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买商品,甚至热衷于“网淘”便宜货或二手货,这无疑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对于网络上售卖的低价物品信息一定要多加查证,选择当面交易或先验货再付款的方式,交易时应提高警惕,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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